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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不是法令盲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2 13:19:20  阅读:6568+ 作者:责任编辑NO。谢兰花0258

全媒体记者 叶泉

据报道,中国顾客协会经过互联网舆情监测体系,对11月1日至15日期间“双11”相关消费维权状况做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剖析,并构成剖析陈述。陈述数据显现,直播带货出售方法“粗野成长”与渠道责任意识相对单薄是引发本年“双11”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式网络出售方法,备受网民欢迎,特别是本年“双11”期间直播带货体现非常微弱,成为多家电子商务渠道的标配。但与此一起,各种负面信息也接二连三,前有李佳琦两次直播带货“翻车”,后有中消协“双11”大数据陈述责备其“粗野成长”。而比网民的差评更值得注重的是,直播带货的各种不标准,有必要直面法令的考量。

中消协大数据陈述指出,直播带货出售方法有两方面杰出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张不实宣扬,乃至出售“三无”产品、蜕变产品;二是渠道对保护网络促销次序缺少应有的担任,对售卖产品缺少严厉准入审阅、统一管理。而事实上,直播带货的法令责任也正体现在这两方面。

对网红来讲,运用直播带货推销产品,归于广告法中的产品代言人。广告法要求产品代言人有必要运用过引荐的产品或服务,即假如代言人想为某件产品或某项服务代言,有必要先运用该产品或承受该服务。一起,联系顾客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虚伪广告,形成顾客危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当连带责任。

所以,网红直播带货固然是一种生财之道,但假如网红对代言产品不了解,或许虚伪宣扬,违法出售“三无”产品等,都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而对渠道来讲,假如直播带货呈现损害顾客权益的现象,在法令上渠道也难以推卸责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渠道内经营者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服务不符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或许有其他损害顾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渠道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尽管有别于传统的广告出售方法,但并不是法令盲区,也没有逾越我国现行的法令标准规模。面临当时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各种乱象,职能部门的管理彻底有法可依。

互联网为立异创业带来了无限或许,尽管每一种新式业态在其开展初期都不免会有一个“粗野成长”的阶段,但依法治网、依法标准各种网络新业态绝不是一句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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