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罗永浩被列入约束高消费名单:不得挑选飞机二等以上铺位)
IT之家11月3日音讯 我国实行信息公开网显现,丹阳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04日对罗永浩施行约束消费令,其不得施行以下高消费及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挑选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铺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许新建、扩建、高级装饰房子;
租借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业;
购买非运营必需车辆;
旅行、休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付出高额保费购买稳妥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悉数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日子和作业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职责人员、实践操控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施行前述行为的,能够向本院提出申请。
限令缘由
据我国裁判文书网显现,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发作事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供给手机充电器。两边买卖形式为: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购订单,原告出产完成后交给至被告指定处,由收货单位在名为“Smartisan送货签收单”中签章承认收货。
另查明,原告实践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75599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告申述后,原、被告曾签定一份《债款处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债权人(即原告)与债款人(即被告)在原协作协议项下的协作发生债款算计3705991.6元。债款处置计划记载为:债款人向债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出1111797.48元。如债款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时刻按期付款,则本协议组织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款状况实行。债款人赞同将剩下债款2594194.12元延伸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陈说被告未能按《债款处置协议》实行第一期付款职责。
丹阳人民法院以为,当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或许酬劳的,对方能够要求其付出价款或许酬劳。为证明被告尚欠货款数额,原告供给了收购订单、“Smartisan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款处置协议》予以佐证,依据充沛,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05991.6元的现实本院予以承认。已付款数额应属被告证明职责,被告经传唤未派员到庭,本院认可按照原告陈说的被告仅付款5万元核算尚欠货款数额。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付出货款3705991.6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64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48元,由被告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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