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湾一女子裸身上街引轰动,一名女模特仅穿一件黑色内裤,上身赤裸在街头拍照,不惧路人眼光。网友斥责有伤风化。
2017年4月30日,台湾高雄新堀江商圈30日下午有一名年轻女子,仅身穿一件黑色内裤,几乎全裸地出现在街头,引起一片哄动。后来有网民起底出该名女子是一名写真模特儿,当时正进行拍摄。
一名身上多处有纹身的女子几乎全裸现身新堀江街头,完全无惧路人目光。该女子的出现,吸引大量路人围观及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是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这里的“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